有药企表示,如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不干胶贴标、喷码等方式对产品进行贴码或生码,完成贴码或生码后,该二维码将成为该产品的身份标识码,实现一物一码,保证药品可追溯。“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全面了解下游销售情况,同时防止窜货行为的发生,保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保证药品可追溯,2016年9月,原食药监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中就有强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不过由于缺乏追溯系统标准以及具体的细则,尚未对食品药品经营者起到威力作用。
2018年8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并附上两个标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中强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应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构建全品种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使得业内对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再次进行热议。
为保证药品可追溯,2016年9月,原食药监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中就有强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不过由于缺乏追溯系统标准以及具体的细则,尚未对食品药品经营者起到威力作用。
2018年8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并附上两个标准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中强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应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构建全品种全过程的药品追溯体系。该指导意见的发布使得业内对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再次进行热议。
为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今年5月份还发布实施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
《导则》指出,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包含药品追溯系统、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药品追溯监管系统。同时,还应包含药品在生产、流通及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并具有对追溯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共享功能,可分为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追溯系统两大类。
另外强调,药品追溯系统、协同平台、药品追溯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数据交换相关技术标准。
另外强调,药品追溯系统、协同平台、药品追溯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制定的数据交换相关技术标准。
总的来看,药品追溯体系越来越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利于更好的约束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于贴标机、喷码机企业来说,未来也具备很大的发展空间。